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和遏制违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通告

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和遏制违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严格固体废物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处理处置行为,保护我区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全区范围内固体废物违法处理处置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固体废物的非法转移、运输、偷倒、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废弃物、废弃的制品等。

二、禁止非法跨境转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物。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消纳应取得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固体废物转移、运输、装卸、倾倒、接收、堆放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处理处置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四、严厉打击查处非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策划、支持违法行为的村社干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在查处过程中,凡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发现、举 非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 人予以奖励,并严格落实保密规定。

举 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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