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环境监理主体责任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环境监理工作,陕西省司法厅发布《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已经批准的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全程化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机构应当依法诚信履行环境监理职责,遵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实施环境监理工作,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建设项目全面建成后,环境监理机构应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技术支撑和依据,并将环境监理资料纳入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

《办法》要求,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在 络平台公开机构基本情况、工作能力、业务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日常检查内容中,依法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对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依法履行环境监理主体责任的建设单位和环境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环境监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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