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这工厂因环保设施未验先投被罚,不服被罚20万竟提起上诉

环保设施“未验先投”,工厂不服被罚20万,事后竟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东莞中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宗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件,东坑一家石膏工艺制品厂,因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纠纷而提起上诉。

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首次审理

6月5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横沥法庭开庭审理。此次庭审还邀请了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东坑镇和横沥镇镇府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代表旁听。

环保设施“未验先投”被处罚

2018年,东莞市东坑某石膏制品厂(以下简称“石膏厂”)因为环保设施“未验先投”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20万元。随后该石膏厂不服处罚,向东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市政府维持了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决定。石膏厂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石膏厂是一家于2014年10月11日工商注册成立,于同年11月份建成投产的主要进行石膏工艺制品加工生产的个体户。2018年6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石膏厂进行环保检查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俗称“未验先投”。

2018年7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石膏厂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向其送达。

石膏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于2018年8月7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10月30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恰当,程序合法,依法维持了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7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膏厂仍不服,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后,该石膏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天庭审过程中,法庭就石膏厂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九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1项的规范范围、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等事项进行了调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庭陈述阶段,上诉人表示,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政府在治理环境时应该铁腕执法,我们都支持,但是确实不知道要建设环保设施,而且我方在生产时没有排放废水废气。”

被上诉人生态环境局的代理人表示,庭审中应该摆事实、讲道理,向法庭就法律和事实做出准确说明。代理人指出,我国《环境保护法》已经实施30多年,生产经营者理应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重视环境保护,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庭审最后,主审法官表示,司法机关会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也会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希望上诉人在生产经营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的理念;同时,希望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时能够更加注重日常监管,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庭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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