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治理东凤镇文体广场音响噪声扰民问题,结合“新噪音法”的实施,东凤镇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文体广场噪声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广泛宣传、日常巡查、联合执法等多种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广场舞噪音扰民的影响,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宜居环境。
东凤镇生态环境局联合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教体文旅局等部门执法力量,每日安排执法人员对文体广场内广场舞健身活动进行夜间执法行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前来健身跳舞的市民将扩音设备调整为小型便携式音乐播放器,并严格控制广场舞的音量、规模和持续时间,从源头治理噪声污染。
行动中,执法人员耐心与广场舞参与者进行沟通协调,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并派发宣传单张,引导市民群众认识到噪音扰民的危害性和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自觉养成文明行动、文明健身的良好习惯。
同时,广场物业管理公司安排值班工作人员实行定时与不定时的巡查教育,对噪声过大的群众进行登记信息,形成巡查台账,全面摸排场地位置、团队组织、活动规模、活动时间、开展形式和噪声扰民问题等情况。相关部门对登记信息的群众进行集中宣传整治,对于劝导后屡次不改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东凤镇生态环境局将在文体广场安装噪声监测显示设备,希望通过广场舞噪声的实时监测并显示告知的方式,提醒参与锻炼的市民群众适当调低音响的音量,减少噪声扰民。
通过持续有效管控
文体广场的音响噪音扰民问题
得到了有效控制
接下来
东凤镇将继续多管齐下
及时管控文体广场舞噪音扰民行为
促进广场舞健身活
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新噪声法”已正式施行,快来看看社会生活噪声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责编:甘嘉慧、范晓敏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