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熟食加工店和涉及餐饮的宾馆
1废水
餐饮:在排水管 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其废水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管排放。向城市污水管 排放污水的应建设隔油池
在排水管 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外的,其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餐饮业应当配置污水处理设施
2噪声等其他污染防治
产生的噪声、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的污染防治以及空调器的安装管理得符合环保等要求。
饮食服务经营者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公共通道上进行净菜、洗碗等与提供饮食服务有关的作业活动
3油烟净化
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设置油烟排气筒应当符合环保、市容有关规定,做到油烟集中有序排放,餐饮场所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
油烟净化装置和隔油池等设施应当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的正常运行,并保存连续6个月的维护保养记录
餐饮业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餐饮业布局规划,必须规范建设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
4厨房剩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储存、运输、日产日清
餐后剩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交专业单位集中处理;
5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建立相关台账,交专业单位收购及处理
6、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现有餐饮场所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7三个基准灶头以上(含三个基准灶头)的大、中型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评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8同时需要经过环保验收,对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不合格的餐饮业建设项目,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9选址:
(一) 符合城乡规划、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二)应当独立于住宅楼,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且其朝向必须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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