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旧瓶子,让小酒厂血本无归

酒干倘卖无,回收瓶子装新酒在以前是常态。但如今却被盯上了,一个旧瓶子就会让酒厂血本无归!

夏天又至,啤酒、饮料成为消费者的最爱。这个时候,有一些打假人盯上了一些用回收品牌啤酒瓶“旧瓶利用”装新酒(或新饮料)的产品。那么,利用回收瓶装“新酒”或“新饮料”是否构成违法呢?

1、利用没有商标的旧瓶只要啤酒瓶符合质量要求可以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啤酒瓶回收利用相关规定,只要啤酒瓶符合质量要求,仍可以回收利用,故这种回收啤酒瓶的做法也是符合行业惯例的。同时,回收利用啤酒瓶节约生产成本,亦符合资源再利用避免浪费的政策。

2、利用印有品牌商标的啤酒瓶,只要将商标物理遮挡后,也可用。如“青岛啤酒瓶”,在瓶颈下方处刻有“青岛啤酒”的字样,而“青岛啤酒”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其他厂家使用“青岛啤酒”品牌老瓶装新酒,就需要用覆膜等技术将啤酒瓶上的“青岛啤酒”等字样遮挡,否则就涉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但我们对个别厂家采取打磨方式的帮法不支持,因为这样的容器不安全。

3、利用印有品牌商标的啤酒瓶装果汁、酱油、醋等食品行不行?这要看该品牌商标的注册范围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误导公众,只要能够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就可以认定为侵犯商标专有权。

4、如果明知故犯,用其他品牌商标的回收啤酒瓶装啤酒,确认构成商标侵权。货值金额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构成商标侵权不但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5、那么,如果生产销售者没有主观故意使用了印有其他品牌商标啤酒瓶的回收瓶生产销售了饮料、酱油、醋等食品,该如何改正呢?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销售,立即改正,没收侵权食品。改正的方式,一是停止销售;二是重新更换包装;三是实施物理遮挡;四是取得厂家商标授权。第四点很难做到。这种情况,在执法中也是一个难点,执法相对严格的市场监管部门可能要处罚并没收。执法相对宽松的市场监管部门,一般是责令停止销售,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再实施行政处罚。因为,毕竟上述啤酒标签上清楚地印着自己的商标、厂家和地址等信息,不容易构成混淆。因此,前期,也有很多争议。

但做为厂家,一定注意,不能做有争议的事,毕竟空瓶上印着别人的商标,在未取得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不能铤而走险,否则将会很麻烦。另外,还有个二次回收利用安全性的问题,也是应该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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