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环境信息披露或将告别“ 喜不 忧”

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企业走向碳中和的关键一步。如今,这项工作有了更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自今年5月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后,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明确规定、落实责任、规范行为。

这一管理办法强化了重要环境信息披露,让公众“看得到”“看得全”“看得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为了推进和规范上市公司公开环境信息,我国此前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告的内容与格式》明确提出分层次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重点排污公司强制披露、其他公司执行“遵守或解释”,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的信息,进一步强化公司承担环境与社会责任。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信息真实有效性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中国环境记协与北京化工大学近日联合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 告(2020年度)》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稳步提升,披露指数创新高,2020年指数为37.35,相比2019年上升11.7%,增幅为历年最高,但整体仍为二星级水平。

建材行业上市公司的这项工作表现也并不突出,属于“ 喜不 忧”类型。大多数企业对环境信息披露具有选择性,只披露对其有利的信息,仅个别企业会披露环保处罚及整改情况。一些建材企业由于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门通 和处罚,但该类信息未披露在企业官 、企业社会责任 告或其他相关环境 告中。《管理办法》实施后,或将告别这一现象。

不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影响了公众对企业环境守法表现的认知和掌握,削弱了公众参与企业环境公共监督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为污染企业继续排污、忽视环境规制以牟取经济利益带来了便利。

此次《管理办法》还制定了相应的罚则,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企业,将会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 批评,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虽然并不高,但对企业声誉会是一大影响。

公开环境信息既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的法律要求、法定义务。从长远来看,通过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提高环境行为,向公众亮明社会责任感,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声誉,提升整体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责编:张文斋

监审:韩凤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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