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运走,环境好多了。”2019年12月2日,连接鄂州与黄冈的鄂黄长江大桥鄂州方的桥下,存在了十年的垃圾山终于搬走,凤凰办事处居民黄仙芝非常满意。
2019年5月,鄂城区检察院接到市民举 ,称“鄂黄大桥下垃圾成山,多年得不到治理,希望检察机关‘管一管’。”接到举 后,曹东凌和同事们立即赶到鄂黄长江大桥,实地勘察取证。
“相关部门监管缺位,导致垃圾成山,不仅严重破坏长江沿线环境,也对桥体安全造成威胁,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必须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立即整改。”曹东凌说。
为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鄂城区检察院在深入调查后,向具有监管职责的鄂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两家单位依法履职,及时清理桥下废弃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
接到检察建议后,两家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到现场核查并着手整改。凤凰街道办事处投入专项资金50余万元,经过12天、1732车次的连续作业,共清运固体废弃物2.55万立方米,最终将桥下垃圾清理完毕。
除了清理垃圾,鄂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还在桥下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排执法人员日夜巡查,防止违法倾倒垃圾行为再发生。
经过检察机关和两家单位的共同努力,鄂黄长江大桥下及周边环境焕然一新。
两份检察建议移走一座“垃圾山”,是鄂州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长江生态保护的一个缩影。
2017年以来,鄂州市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挽回被损毁或占用的国有林地、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91.83亩,督促恢复治理被污染长江水域面积9.5万余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5.5公里,督促关停和整治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6家,督促关停、整治违法养殖场3个。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鄂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卢杰昌表示,将为鄂州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持续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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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态环境搭建法治之盾
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战役中,我省检察机关坚持人民立场,主动作为,全面出击。
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1月至10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622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58件。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共督促恢复、收回被毁损、占用的国有林地、生态公益林地和耕地1642.7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229.06万元;督促恢复治理被污染水源地、河流湖泊面积1.73万亩;保护被污染土壤256.79亩;督促清除各类固体废物3.27万吨,其中危险废物24.48吨;督促关停、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105家,关停、整治违法养殖场105个。
为确保监督效果,我省检察机关对2018年办理的4372件公益诉讼案件跟进监督。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反弹回潮的案件,进一步加强监督,确保公益得到有效维护,对于相关行政机关逾期仍怠于履职的或者需要协同推进解决问题的案件,依法提起诉讼,促进形成维护公益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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