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恒生物,水质监测,国家高科企业。
1适用范圈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氨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硝酸、复混肥以及联碱法纯碱生产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 光光度法
GB/T 1901 水质 悬浮 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碗化物的测定 亚甲 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 显色分光光度法
HU 484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502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 氨氟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蒸物-中 和滴定法
HU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T 6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T 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T 199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U/T 20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U/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 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合成氨工业
合成氨工业包括生产合成氨以及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氨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合成氨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 4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吨氨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注:醇氨联产企业需将醇生产量折算为氨生产量后再加和核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6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间接排放 .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公共污水 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4年7月1日起 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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