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长治市紫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恩
组织机构代码:746009618
执行依据:(2018)长仲裁字第0019号
执行标的:4656869.67元
公司名称:长治市郊区王庄春草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
组织机构代码:713669337
执行依据:(2017)长仲裁字第0054号
执行标的:346642.4元
公司名称:长治市昂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刚
组织机构代码:91140424728171910H
执行依据:(2017)长仲裁字第0038号
执行标的:38127000元
公司名称:山西潞安西仵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红
组织机构代码:330467818
执行依据:许仲裁字(2016)第31号
执行标的:104249元
公司名称: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玉成
组织机构代码:056252813
执行依据:(2017)长仲裁字第0034号
执行标的:34215176元
公司名称:长治市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双红
组织机构代码:666606308
执行依据:(2017)晋04民初33号
执行标的:28076475.14元
公司名称:山西昂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放红
组织机构代码:91140400731890596X
执行依据:(2017)长仲裁字第0038号
执行标的:38127000元
公司名称:山西万易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生明
组织机构代码:586198631
执行依据: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2016)晋市证执字
执行标的:103687735元
公司名称: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文艺
组织机构代码:556584574
执行依据:(2015)长执字第00099号
执行标的:17509805.21元
公司名称:长治市昌泰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
组织机构代码:739343984
执行依据:(2016)长仲裁字第0092号
执行标的:10910119.5元
公司名称:山西省壶关县国新能源煤炭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旭辉
组织机构代码:111052049
执行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019号
执行标的:2079220元
公司名称:屯留县润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伟
组织机构代码:597399682
执行依据: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2016)晋市证执字
执行标的:103687735元
公司名称: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晋国
组织机构代码:X02295092
执行依据:(2011)长民初字第075号
执行标的:6007.2万
公司名称:屯留县崔蒙煤矿
法定代表人:宋志宏
组织机构代码:110961793
执行依据:(2009)长民初字第075号
执行标的:15086561.83元
公司名称:长治市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伟
组织机构代码:743520613
执行依据:(2014)长仲裁字第100号
执行标的:3694894元
公司名称:山西上党堆锦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必成
组织机构代码:798281074
执行依据:(2017)长仲裁字第0134号
执行标的:1262197元
公司名称:长治市融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先
组织机构代码:670174456
执行依据:(2017)长仲裁字第0038号
执行标的:38127000元
公司名称: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连众
组织机构代码:748551507
执行依据:(2016)长仲裁字第0187号
执行标的:6788301元
公司名称:北京恒昌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虎山
组织机构代码:669136647
执行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7号
执行标的:2121800元
公司名称:长治市新市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锡孝
组织机构代码:748581466
执行依据:(2018)长仲裁字第0013号
执行标的:236490元
公司名称:长治市郊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双红
组织机构代码:724616169
执行依据:(2017)长仲裁字第0039号
执行标的:457829元
公司名称:屯留县国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晓锦
组织机构代码:660424765
执行依据:(2017)晋04民初25号
执行标的:30033979.4元
公司名称:长治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强
组织机构代码:330467818
执行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7号
执行标的:4893890元
公司名称: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旺
组织机构代码:678170038
执行依据:(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
执行标的:100984000元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 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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