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涵江区这9家企业被处罚

1、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大运鞋材有限公司

案发地点:莆田市涵江区兴利科技园

案情简介: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5日现场到莆田市涵江区兴利科技园的莆田市涵江大运鞋材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组合鞋底工序有配套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时该工序正在生产,该工序配套的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运行。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25300元。

2、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万美达鞋材有限公司

案发地点: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涵港大道260号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涵港大道260号鞋面材料贴合加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2台贴合机正在生产,贴合工序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接排放外环境。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33500元。

3、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大立鞋楦有限公司

案发地点: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高美村高新路258号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涵江区大立鞋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聚乙烯加热挤出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的低温等离子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未通电开启,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23800元

4、当事人:莆田市涵江鑫钜能鞋业有限公司

案发地点: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瑞海街9号

案情简介: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7日到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告表于2019年3月14日经原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该单位两条成型线正在生产,但未办理环保“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手续。

处罚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220800元。

5、当事人:中腾(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发地点: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浦村

案情简介: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清洗废水循环池处发现该单位设置的导流沟可与雨水沟相通,部分清洗废水通过厂区内西北侧雨水沟收集池设置的排污口排到厂界外的空地。经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PH值为11.5。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121100元。

6、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永辉塑胶有限公司

案发地点: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坂梁村

案情简介:2021年6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注塑车间6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未重新安装使用。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28300元。

7、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吉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发地点:莆田市涵江区高新技术园区轻工业园东清路2898号

案情简介: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7日现场到莆田市涵江区吉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大海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EVA射出工序3条生产线在生产,其中2条EVA射出生产线废气收集集气罩已经破损,EVA射出生产线定型工序2条废气收集管道断裂无法收集有机废气,生产产生的废气通过旁边排气扇直接排到外部环境。密炼工段除尘设施部分开启,现场没有吸尘收集。成型车间有一条生产线在生产,生产线上刷胶吸气垂帘部分掀起。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25600元。

8、当事人:莆田市安泰涂料有限公司

案发地点: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镇前村涵黄公路1999号

案情简介:莆田市涵江区安泰涂料有限公司位于白塘镇镇前村涵黄公路1999号,主要从事水性涂料、腻子粉生产及加工,项目设有干粉砂浆搅拌一体机一套。

2021年6月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生产,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环保“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手续。

处罚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216000元。

9、当事人:莆田市鸿翔鞋材有限公司

案发地点: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涵港大道260号

案情简介:2021年6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有3台贴合机正在生产,但贴合工序未安装相应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该工序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接排放外环境。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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