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文明关键词】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具有一些基础性规定。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班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在政策上,目前我国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制度模型。2012年,堂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依法严惩重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贯彻和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2015年12月,我国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该试点方案要求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6年11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一步指出,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化管理,完善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及2020年初步构建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尽管我国已经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做了不少工作,但是纵观这一制度的设计与运行,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加快弥补和完善。一方面,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只有几项法律的寥寥数语,还没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出现生态环境损害时很难从法律上充分地寻求赔偿依据,群众身体权益无法切实保障。另一方面,我国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评估标准、评估技术体系以及量化手段等还不够健全,难以在应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时予以充分评估。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设计和规划。第一,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基础理论、技术标准的研究,不仅涉及受损群众人身和财产、生态环境的质和量的评估,还要研究对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间接破坏的评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资源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第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工作,抓紧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法律,明确个体责任和义务、明确司法处理和行政处理的关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进程;考虑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托基金。第三,加强相关法律、经济和环境等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才。第四,加强公众参与,引导公众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程序以及权、责、利等,促进公众参与和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样,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建生态环境、共享生态文明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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