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十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件1】南通某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13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根据缜密侦查,破获一起污染环境案。经查,江苏某单位将盐酸、乳化液等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陈某某处置,陈某某将收集来的危险废物多次转至南通某企业,该公司负责人陆某安排员工直接将相关废危险废物倾倒至长江支流新江海河内。
【处理结果】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逮捕, 7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各类情形,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就是其中之一。不少企业将废盐酸等具备危险废物特性的污染物作为副产品酸来处理,在市场行情不好、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就假借副产品销售的名义倒贴费用给第三方,实际上是典型的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最终引发污染环境的后果。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尤其是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置是企业规范发展必然要求,重生产、轻处置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相关企业要以本案为戒,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作出应有贡献。
【案件2】江苏某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18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江苏某企业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启东某企业处置污泥及废水,该企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多次排放、倾倒企业产生的污泥及废水。经鉴定,该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对当地水环境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处理结果】2018年7月18日,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及启东市检察院的见证下,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与江苏某企业正式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约定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500万元,并承担前期产生的应急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等费用。案件中,陈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依法逮捕,陆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加大,打击整治污染环境的力度不断增强,对企业违法违规处置危废的行为不仅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求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赔偿。本案中,嫌疑人将危废倾倒于城市污水管道、启东市长途车站化粪池、长江中学化粪池等地,严重损害了城市生态环境。本案在提起刑事诉讼时,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损害赔偿工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要求污染者修复环境及赔偿损失,有效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以及“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局。
【案件3】南通某企业限产期间超标排放废气被责令停产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18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对南通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采样监测,苯甲醛车间和桂醛车间排放的废气浓度和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均超过限制。2018年9月29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废气再次取样监测,仍存在超标排放现象。
【处理结果】2018年7月6日,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废气超标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限制生产三个月,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后经监测,在限产期间,该企业仍未能做到废气达标排放。2019年1月7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被限产期间仍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典型意义】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实施后,赋予了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超标排污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权力。本案中,该公司第一次被发现超标排放时,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限制生产三个月,并没有采取停产措施。但是该公司在限产期间,没有重视整改机会,虽然采取了整改措施,但仍未能做到达标排放。在第二次环境监测锁定该公司仍超标排放的事实后,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其限产期间仍超标排放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下达停产整治的行政命令。该案件中,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的处置一环紧接着一环,对超标排污企业坚决零容忍。企业应切实履行环境污染防治义务,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绝不姑息。
【案件4】南通某企业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28日,南通市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南通某企业塑料粒子项目正在生产,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熔融废气未配套建设收集及处理设施,直接无组织排放。
【处理结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捌仟元整,同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案件5】江苏某企业集团海安公司公开道歉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江苏某企业集团海安有限公司在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38号从事汽车维修项目的生产经营,该项目于2011年5月16日通过海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处理结果】2018年12月12日,江苏某企业集团海安有限公司负责人通过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组织的新闻发布会,就未履行“三同时”行为面向全社会公开致歉。2019年1月8日,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市首例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承诺致歉的案件。2018年5月,南通市制定印发《环境违法失信行为公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南通日 》等主流媒体开设“曝光台”、“回音壁”、“致歉栏”等栏目,使公众舆论监督更为系统化、制度化。一年多来,南通全市已曝光11批89个问题,推动49个问题整改,企业登 致歉117起,其中4起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致歉。生态环境部门贯彻落实“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服务”的执法理念,积极鼓励违法失信企业登 致歉,将致歉承诺整改情况列入处罚裁量情节。通过实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引导政策,不少企业认真兑现承诺、积极配合整治、加大环保投入、提升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累计对上述企业减轻处罚金额1025万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案件6】海门某企业超标排放重金属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海门市公安局和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经调查取证发现,海门某企业通过临时管道将未处理达标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并通过在清水池灌注自来水的方式逃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后经监测,该厂一类污染物预处理排口及多处外环境重金属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三倍、十倍以上。
【处理结果】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至海门市公安局。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经被取保候审,案件仍在办理过程中。
【典型意义】随着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相关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对环保工作日益重视,规范程度越来越高。但仍有部分企业铤而走险。该案中这家企业,在将未处理达标的废水排放后通自来水灌注的方式清洗清水池,自以为通过这种方式能够瞒天过海,蒙混过关。但法 恢恢疏而不漏,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坚定的打击决心,日益完善的调查手段面前,任何环保违法犯罪行为终有一天会露出马脚。本案的办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震慑意义,同时也是提醒广大企业不应心存侥幸,低估政府推进污染防治攻坚的决心和能力,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将始终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
【案件7】海安市雅周镇养鸡户夏某渗坑排放行政拘留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1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养鸡户夏某在海安县雅周镇周机村1组从事蛋鸡养殖,存栏约1万2千羽,养殖过程中,畜禽粪便储存在鸡舍西侧一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中,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
【处理结果】2018年5月25日,生态环境部门对夏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污染行为,消除污染,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对夏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将粪便存放于无防渗防透措施的土坑内,造成环境污染,不仅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也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教训惨痛。当前,随着环境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逐步凸显,南通市作为畜禽养殖大市,由于部分养殖户缺乏环保意识,粪便、废水直排乱弃的现象比较普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势严峻。近期,《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即将颁布,将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在此,给广大养殖户敲响警钟,农村不是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外之地,从事畜禽养殖同样也需要遵守环保法律的相关规定。
【案件9】江某某等人超标排放重金属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11日,如皋市公安局根据线索,经缜密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等人自2015年4月至案发在如皋市袁桥镇十里墩村五组厂房内,采用水洗、粉碎、融化、切割等方式,将收购的废弃编制塑料袋加工成塑料颗粒,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内西北侧沉淀池,后再通过暗管用水泵抽至如泰运河排放,累计排放污水1000余吨。经检测,该沉淀池内废水重金属锌超标。
【处理结果】目前,江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9】崇川区某娱乐会所噪声超标按日连续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10日,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 对崇川区某娱乐会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测,该公司夜间经营边界噪声测定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排放标准限值。2018年6月19日,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对该会所复查,其夜间经营边界噪声测定值依然超标。
【处理结果】2018年8月28日,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自6月13日起至6月19日止共计7天的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整。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市首次对娱乐服务等非工业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案件。主城区核心地段工业企业较少,三产服务业居多,娱乐行业的噪声污染比较凸显,群众反映不断。本案对噪声超标实施按日计罚,既对相关娱乐行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也为解决市区噪声问题起到示范作用。此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坚持执法式普法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和督促相对人主动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案件10】如东县某检测站未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尾气检测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15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如东县某检测站柴油车检测探头长度不符合要求,对苏FXXXX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由非公司员工驶入检测工位并将检测探头插入旁路排气管进行检测,对苏FXXXXX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五次上线均未出具 告,存在中断检测现象,违反了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处理结果】2018年7月,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同时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人民币捌拾元整。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