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环评未验收就投产石膏厂被罚20万
2018年6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东莞市东坑镇一家石膏制品厂进行环保检查和现场调查发现,该工厂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未建成,也没有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其主体工程就已投入使用了四年。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石膏厂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服判决石膏厂提起上诉
石膏制品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于2018年8月7日向东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10月30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恰当,程序合法,依法维持了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7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膏制品厂仍然不服,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认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石膏制品厂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市政府经复议维持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石膏制品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石膏制品厂随后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6月5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庭,将庭审的现场设在了管辖东坑镇的横沥法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以及生态环境局、东坑镇和横沥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新闻媒体人员等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当天的庭审,法庭就石膏厂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九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1项的规范范围、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等事项进行了调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持续了近2个小时。
庭审中,上诉人表示,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政府在治理环境时应该铁腕执法,我们都支持,但是经营者确实不知道要建设环保设施,而且我方在生产时没有排放废水废气。”上诉人表示希望法庭考虑经营者的生产规模小、利润微薄,且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和工厂立即停产等因素,支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生态环境局的代理人表示,庭审中应该摆事实、讲道理,向法庭就法律和事实做出准确说明。被上诉人生态环境局主张其执法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也正确,也充分考虑了上诉人方方面面的情况,不存在违法和不当的情形。
法官寄语:希望各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在法庭开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法庭休庭五分钟,经过合议,合议庭认为案情复杂,需要再次合议,慎重处理,本案庭后择日宣判。在庭审的最后阶段,法官表示:“本案是行政处罚纠纷案件,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会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也会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希望上诉人在生产经营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的理念,也希望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时能够更加注重日常监管,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链接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是什么?
5月5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揭牌仪式,成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是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机制专门化探索,以集中司法资源,防范环境资源风险、化解环境资源纠纷,为东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的成立,标志着东莞中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建立长效沟通机制,推进环境执法与司法信息共享,搭建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绿色通道,意味着在环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初步实现了无缝对接。这是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环境资源法制化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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