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斛山乡郑围孜村村民谢某某在张棚村村民翁某某所在房屋附近进行施工作业,因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电钻打孔,声音特别大,直接影响到翁某某休息,翁某某要求谢某某停止施工,谢某某不予同意,翁某某一气之下将谢某某的电钻扔到了水塘中,谢某某随即 了警,该村干部立即联系了乡调委会调解员,调解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了解情况,与派出所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经了解,谢某某早上6点多钟使用电钻打孔施工作业,谢某某表示天已大亮,村民都已经起来干活了,自己使用电钻不会影响到别人休息,谁知翁某某还未起床,他气冲冲地不让我施工干活了,还将我的电钻扔到了水塘中,我要求翁某某赔偿我的损失费。翁某某表示谢某某大清早就使用电钻,噪音特别大,直接影响他休息,城镇关于这种电钻施工作业就有时间限制,不允许影响居民休息。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基本情况后,调解员首先安抚双方的情绪,通过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使双方当事人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调解员认为谢某某在施工的过程中不应影响到别人休息,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保障他人的权益。同时,调解员向翁某某指出,遇到噪音扰民行为,可以要求噪音制造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但不能通过损坏谢某某的工具行为而达到消除噪音的目的。听到调解员的分析后,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接着,调解员就谢某某的电钻损失费进行了沟通协商,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劝解,双方都愿意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与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翁某某表示他愿意赔偿谢某某500元损失费,谢某某为睦邻友好表示自愿放弃这笔赔偿款。(李乃栋 李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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