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间噪声扰民的现象屡有发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建筑施工工地数量显著增加。而在这其中,施工产生的噪声排放污染却时常干扰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特别是在晚上10点到次日早晨6点之间的夜间施工,噪声让人无法安然入睡。尤其是在夏日炎炎的季节,让人觉得烦躁不安。
近些年来,建筑工地在晚上进行施工,由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往往让工地周边的居民不胜其扰。有关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投诉和处罚案例层出不穷。
2022年4月,北京海淀区海淀街道苏州街与海淀南路交叉口某工地,夜间施工噪音很大,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休息,主管部门约谈负责人并责令整改。
2022年7月,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街某工地噪声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今年6月5日起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噪声排放相关的一些国家标准中,均对噪声的排放有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是法律上明确将噪声作为一种环境污染物,其排放情况要做好防治工作的要求。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这里面有几层意思,首先是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也就是夜晚22时至次日6时禁止施工。其次是要在夜间施工的,需要取得施工证明。最后是要公告附近的居民。
有些省市对噪声防控的要求更加严格,如《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12时至14时、晚22时至次日6时进行除抢修、抢险作业以外的建筑施工作业。这些时间段施工经登记备案后,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粘贴扰民告知书,向附近居民广泛告知,接受市民监督。
(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这就意味着,施工单位取得了夜间施工许可,也告知了居民,依然需要采取措施,减少噪声的排放和影响。
(四)《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明确指出,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连续测量20分钟的等效声级)。
一般来说,人长期处于超过70分贝的噪声环境中,感官上觉得特别吵闹,同时对神经细胞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夜间长期处于55分贝的环境中,会对人的睡眠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常见的噪声环境的感官差异如下图所示。
(五)《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排放限值。
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dB) |
夜间(dB) |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普通居民大多数在1类、2类区域居多,因此夜间的噪声控制标准基本在45~50分贝之间。
三、遇到施工噪音扰民我们怎么办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提升。第七十七条中明确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2.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三)同时,《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指出,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四、居民集体诉讼施工噪声扰民维权典型案例
“某施工单位为追求进度,在夜间连续施工。工地周边的居民不堪忍受夜间噪声扰民,通过拨打投诉电话等方式维权。该施工单位曾因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夜间施工被行政部门多次处罚,但仍屡教不改。
20余户居民将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夜间施工,分别赔偿3万余元。施工单位以施工并未导致噪声超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等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结合现场调查、居民录制的施工噪声影像、行政处罚记录等证据,认定施工单位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工程还未建成移交,建设单位并非侵权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居民的受损害程度、施工项目的周期和时长、其他项目施工噪声污染补偿的水平,判定施工单位赔偿各原告居民1000~2000元不等。
噪声污染排放一般具有瞬发性、周期性等特点,在以往的案例中,被侵权人很多都是先行通过自行协商、投诉举 等方式维权,实在不行再提起诉讼。但是,这个时候噪声排放的分贝值大小,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就发生了变化,难以还原之前的情况,所以要提高收集证据的意识,为合法维权保留充足有力的证据。
施工单位要从源头控制噪声污染,尽量避免夜间施工。更重要的是创新发展新的施工工艺,同时采用噪声低的施工机械设备,这是长久的发展模式,适应绿色、安全、节能的建筑高质量施工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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