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系从事有色金属加工、销售的小型民营企业,陈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1月,此公司在无酸洗资质情况下,私自建造酸洗池对钛材废料进行酸洗。经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此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的废水为有毒物质。2022年4月,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宝鸡市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为找准服务工业企业的着力点,助推企业合规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渭滨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卷宗、厘清案件事实及证据,认为该案符合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条件,可以进行企业合规尝试,后向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送达了《涉案企业合规告知书》《适用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听取意见函》等文书,陈某表示愿意接受合规整改,并递交了企业合规承诺书。
近日,在院党组成员、刑事检察业务分管领导宁艳伟的带领下,办案人员深入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通过实地查看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储区域及办公场所,与法定代表人陈某进行座谈,掌握了企业经营规模、用工状况、技术革新、税费缴纳等内容,也充分了解了疫情环境下中小微企业共同面临的困境。经查,该企业私自建造的酸洗池已被拆除销毁,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初步整改,法定代表人陈某当场表示认罪认罚,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也会在后续办案中进一步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案为契机,探索企业合规工作制度,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检察建议、公开听证、追究刑责等手段,研判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起到“办理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推动整体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落下宝鸡市企业合规工作“第一笔”,助力企业行稳致远“走出去”。
文字: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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