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准格尔旗孙三沟、乌兰哈达煤矿因环境污染再遭举

联合普法的目的在于知法守法,依法用法。

?2021年10月15日,内蒙准格尔孙三沟、乌兰哈达露天煤矿因无防尘作业被举 ,联合普法公益行动以此为案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了普及。

然而。

2021年12月15日,内蒙古准格尔孙三沟、乌兰哈达露天煤矿再次因无防尘作业被举 。

【案例陈述】
2021年12月15日 拍摄于准格尔旗孙三沟矿区。
2021年12月15日 拍摄于乌兰哈达矿区。

【以案释法】环保公益律师:刘兴海

鉴于我国当前的产业现状、能源需求,以及露天开采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应用,环境保护污染防止,重在污染主体,强化“水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是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八条关于排污单位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的规定,都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这样的立法导向在某种程度上对企业的污染行为给予了一定的包容性,或者缓冲性,这正是案例中露天煤矿会因环境污染被再次举 的内在原因。

然而,其中的包容或缓冲是有前置条件的,比如:环保措施的投入和运行;环保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超标准排污的许可;污染结果的限期治理和原貌恢复等。比如:露天矿山作业过程中的防尘洒水。这也是环境执法部门对企业环境监管的重要的内容。

事实上,无论是本地环保执法,上级环保督查,都无法实现对矿山企业环境监督常态化,无法形成对企业生产作业全过程持续性监管,特别是处于露天环境,作业面积较大的露天矿山的开采作业。

因此,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不同产业环境保护的症结,激活社会力量,培养专业化、常态化,甚至产业化的第三方环保力量,包括进一步清晰环保公益诉讼的法律边界和操作技术,对环境保护的社会化至关重要。这也是联合普法公益行动的可贵之处。????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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