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重要问题

内容摘要

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秩序作为滥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并不理想;滥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应是森林资源及其合理利用,盗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则还包括国家、集体和他人对生长中的林木的所有权。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凡是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了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的地点、数量、种类等要求砍伐林木的,都属于滥伐林木;在此基础上侵犯了他人对生长中的林木的所有权的行为,则成立盗伐林木罪;非法占有目的不应是盗伐林木罪的主观要素,只需要根据客观要素判断对行为是以滥伐林木罪论处还是以盗伐林木罪论处。盗伐林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法条竞合中的特别关系,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不是特别关系,二者可能成立想象竞合;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既遂标准是林木被采伐,而不是行为人占有了被采伐的林木;滥伐自己所有的林木的行为虽然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所采伐的林木不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关键词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保护法益;构成要件;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45条第1款与第2款分别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将上述两款规定的犯罪分别确定为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发案率都比较高,但存在不少没有解决的问题。例如,两罪的保护法益是否相同,各自的构成要件究竟有什么不同,或者说二者是什么关系,如何处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等,都是刑法理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盗伐、滥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

二、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成立条件

三、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相关问题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21年9月22日
下一篇 2021年9月22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