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指出,2020年度,我国环境司法专门组织建设在良好基础上继续推进,更加注重系统化、协调性,基本形成审判、检察、侦查有机衔接、相互制约的组织体系。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进一步优化调整,专门化特征更加突出。地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机构建立步伐加快,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专门化进程加速。
《 告》明确,地方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全覆盖或基本覆盖步伐加快,中央改革要求在大部分省份得到落实。贵州省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布局,根据不同需求在特定生态保护区域增设一批环境保护法庭,基本形成全省环境保护专门化审判体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省21个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
在新设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同时,各地法院根据司法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内设机构的优化整合,保障环境资源审判庭独立建制、统一环境资源审判庭名称,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更加有序、更加规范。
《 告》还介绍,2020 年环境侵权案件呈现以下特征:环境侵权案件数量与环境污染纠纷现状呈现出正相关性,与现实社会中的多方主体关系特征相契合,部分省市出现骤增或骤减现象;环境侵权案件中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为主要污染类型,多种污染类型交叉发生,大致符合现实污染类型。
《 告》指出,相比于传统民事案件,环境侵权案件总体更为复杂,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层面更具疑难性。因此,要正视现行环境侵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妥善解决。环境侵权司法机制在充分因应现实需求、有效解决社会环境纠纷、应对环境问题的回应性上有待提升。此外,环境司法有待突破“法条主义”的桎梏,将新型环境侵权纠纷纳入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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