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 ·新湖南讯)噪声污染无孔不入,已经成为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因素之一。近年来,噪音问题也在逐渐引起人们重视。在长沙,就有两业主因为噪音污染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6年9月1日,长沙市西二环建成并全线通车。2009年2月15日,原告刘飞燕、李荣购买了被告卓越公司开发的蔚蓝海岸小区二期西区的商品房。该房屋与西二环之间建有绿化带。
入住后,原告李荣饱受噪音困扰。2011年5月,原告李荣向长沙市岳麓区环境监测站申请昼(夜)间噪声监测。随后,环境监测站在原告所购房屋设置了两个测点位置,分别在 2011年5月4日15:53:06、16:07:13和2011年5月5日22:50:46、23:11:21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房间客厅昼间噪声为52.3dB(A),夜间噪声为53.5dB(A),主卧昼间噪声为56.0dB(A),夜间噪声为55.9dB(A),客厅和主卧室噪声均超过国家2类区域噪声排放标准。为此,原告支付了环境监测服务费1040元。
2011年5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环境监察大队向被告发出环境现场监察文书,责成被告进行整改。
因整改未果,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30日内在西二环临蔚蓝海岸小区二期西区1栋路段采取设置声屏障、栽植绿化林带等措施,使自己房间内环境噪声降至国家2类区域排放标准限值以下;该案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公司无权实施原告所诉请的在该路段设置声屏障、栽植绿化带等措施的权利,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原告自行订制并安装了升窗及屋顶玻璃,以减少噪音污染,共花费16290元。双方就噪声污染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又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请求:1.被告承担两原告自行加装防噪玻璃费用16290元;2.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3130元(自2010年2月6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每日赔偿10元) ;3.被告承担环境监测服务费104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西二环线先于涉案房屋建成通车,被告卓越公司作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现原告所购买的涉案房屋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被告卓越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及原、被告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法院确认噪音污染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由被告承担70%,原告自行承担30%。对原告所主张的自行加装防噪设施的费用16290元及环境监察服务费1040元,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侵权行为给被告的精神造成了损害,故对该费用,不予确认。
综上,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卓越置业集团(长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刘飞燕、李荣因蔚蓝海岸小区二期西区1栋203号房屋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12131元。
二、驳回原告刘飞燕、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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