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制定实施,为我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王克山介绍,我市在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我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进行规范,重点强化全程分类体系建设,为提升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和实效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主要从规划和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对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应当预约相关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暂存场所(点)。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
市区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引导公众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推广垃圾不落地收运模式。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区以及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的单位(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宾馆、饭店、商店、商业广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公园绿地、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公路、隧道、水域及沿岸等管理范围,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在建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其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大型群众性活动,其承办组织者或者场地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管理单位不明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或由其确定的管理责任人负责。
罚款是真的: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违反《办法》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责任人义务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使用密闭化车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收集、运输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将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扔错垃圾会直接罚款吗?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首先要向居民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对在分类投放过程中不正确的做法,管理责任人会要求当事人进行重新分拣、投放,并不是一违反规定马上就处罚,前面有一个宣传、引导、指导的过程。如果居民在多次引导、指导、管理和告知之后还是不履行垃圾分类的责任,行政处罚就是必须的了。
为了让条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市前期将会以宣传、指导、引导、劝导为主。对于一些恶意的投放或者经过反复劝导仍不按规定投放,也会处以适当、必要的行政处罚,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加上必要的行政处罚,使居民都明确垃圾分类义务,提高垃圾分类意识,掌握垃圾分类知识,最终使全社会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四种垃圾如何区分?
针对“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这4种生活垃圾如何区分”的问题,周玉魁介绍,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四类: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常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动物内脏、水产品废弃物等食物残余。
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碎纸屑、污染的废纸、废弃塑料袋、烟蒂、尘土等。
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工作社会监督员
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办法》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明确规定:明确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分类收集、运输,并按照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严格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明确处置单位要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工作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办法》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措施,构建广泛的社会动员体系,如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鼓励搭建公众参与平台,采用礼品兑换、物质奖励和文明评比等方式,调动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市、区两级文明单位和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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