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工业制造业从“三来一补”起步,到仿制创新阶段,再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历经传统制造、精密制造、智能制造三个关键阶段,不断向全球价值链上方迈进。当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双区”驱动的战略背景下,深圳的工业制造业也迎来转型升级的新阶段,迈向高质量发展,深圳正在加大力度支持工业制造业。
打造企业“拎包入驻”的产业环境
在形成更高质量的工业投资结构上,《若干举措》提出,加快重大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狠抓高端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投资,在集成电路、超高清显示、新能源汽车、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加快布局建设一批具有产业链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适度超前推进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大电厂、电 、油田勘探开发、LNG接收站、海上风电、光伏、生物质能、储能和氢能等领域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力度。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市落地建设10—15个百亿级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10—15个总投资30亿元以上重大能源项目。
深圳加强高端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若干举措》提出,围绕产业链薄弱环节加大招商力度,梳理招商目标企业清单,提升精准招商水平。制作全市产业地图,做好项目投资要素资源的投入产出评价。同时鼓励深圳各区、产业基金、园区服务机构引进高端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其中,园区服务机构引进的高端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经确认后可按照落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在搭建更强有力的要素供给体系上,《若干举措》明确,要加强产业用地资源保障,加大优质产业用房供给。值得关注的是,若干举措》加快推进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规划建设,按照各产业专业化生产需求,制定优质产业空间设计技术指引,研究推动“工业上楼”新模式。
此次《若干举措》还提出,发挥市、区两级国资国企作用,搭建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综合平台,以“准成本”模式供应工业空间,为企业提供拎包入驻和全链条创新创业服务。这意味着,企业在深圳落户,将可以实现“拎包入驻”,不必担忧产业链配套问题。
把“双循环”落到具体举措里,生产端和出口端“两手抓”
《若干举措》提出,构建更加畅通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和开拓国际市场。包括培育引进工业电商平台,支持和组织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等国内各类线上线下重点经贸活动,鼓励发放消费券,加强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力度。并且优化深港陆海空铁运力安排,提升外贸进出口便利度,推动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等等。
张国平表示,《若干举措》把“双循环”落到具体举措里,它不仅仅是促生产,还把消费这一块考虑进来了。“企业生产出来还要卖出去,这个政策把生产和消费连接起来了,怎么保障消费,怎么保障流通,怎么保障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连接,生产端和出口端也是‘两手抓’,《若干举措》说得非常清楚了。”
此外,在年轻人不愿意进工厂,企业面临“用工荒”的情况下,《若干举措》提出,完善企业用工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供需平台,归集市、区线上线下各类招聘求职信息和服务机构业务资源,精准引导人力资源供需双方匹配对接。各区搭建重点工业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沟通对接平台,强化对重点工业企业的保障服务;鼓励与对口帮扶地区互设劳务工作站,定期开展重点企业劳务用工需求对接;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整治发布虚假信息、哄抬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强化新时代工业人才供给。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需求,优化高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布局,构建覆盖电子信息、高端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等领域的高水平学科专业体系。支持高职院校、技师学院构建更加适应高端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联合工业企业开展“双元”育人,在“十四五”期间合作建设10—15个示范性特色产业学院、50个学徒中心或技能交流传承基地,大力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
此外,《若干举措》还在构建高效运转的创新体系,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工业软件自主创新能力,建立更加坚韧的产业链供应链运转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布局。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直接抵扣税
《若干举措》提出,落实更大力度的税收减免政策。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税额大规模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
而值得关注的是,《若干举措》还提出,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张国平表示,这意味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直接抵扣税,而且是100%抵扣。这对企业而言是真正的降成本,是真金白银的支持企业的研发投入,企业将非常愿意投入研发。
《若干举措》提出,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申 时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申 时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可以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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