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一企业露天喷漆,被罚11.75万

近期,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高新区凤祥路以西、凤天路以东某企业厂区院内正在进行露天喷漆作业,未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有效的收集、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立即对企业进行了调查处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露天喷漆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拟处罚11.75万元。

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表示,将继续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零容忍,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和干劲,为空气质量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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