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收到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材料后,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 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对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综合考虑目前的融资环境、融资时机及公司股东与认购方的利益等各种因素,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事项议案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关联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黄显荣 曲久辉 苏启云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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