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单价17元/平方米,仅指保温这道工序吗?

冯东升因与重庆欧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量、墙面大约20000平米,包干价,外墙、保温单价17元/平米,暂定造价34万元。本工程包干价为:(X)A外墙水泥沙浆找平层 元/㎡,外墙保温单价 10 元/平方米。(√)B外墙、保温单价17元/平方米。冯东升单独施工外墙水泥砂浆找平的工程量为9029.07平方米。冯东升主张按17元/平米结算,欧林公司主张17元/平米包括砂浆找平和保温的综合单价,冯东升施工的是砂浆找平市场价8-9元/平米,不能按17元/平米结算,双方引发争议诉诸法律。此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庆高院再审,最高院提审。

最高院认为:根据二审法院向重庆铂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的情况以及双方陈述的施工步骤可知,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和外墙保温是两道不同的工序,外墙保温一般需要先做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外墙抹灰),然后才能做外墙保温。因而,外墙水泥砂浆找平是完整施工外墙保温的必备工序之一,这种完整施工外墙保温的工序包括了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和随后在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工程基础上的“保温”工作。冯东升与欧林公司在分包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约定:“2、本工程包干价为:(X)A外墙水泥沙浆找平层 元/㎡,外墙保温单价 10 元/平方米。(√)B外墙、保温单价17元/平方米。”可见,双方将包干价的确定设计为两个选项,若以上两个选项系同一含义,则完全没有特别区分的必要。既然双方并没有选择对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和外墙保温的单价进行分别约定的A项,则有理由推断,B项“外墙、保温”之约定实际上是对完整施工外墙保温整个工序的分别描述。也就是说,此处的“保温”,仅指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工程完成后所进行的“保温”工作,而不是完整施工外墙保温的含义。因此,冯东升与欧林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应当是就完整施工外墙保温单价的约定。而且,根据建筑业惯例,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外墙保温协商确定的价格通常就是指通算的综合价格,该价格包含了外墙水泥沙灰找平和外墙保温的全部工序。这一点也得到了冯东升提出的三位证人中两人的证实。单独施工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在工程量上要少于完整施工外墙保温,其工程单价必然较低。根据二审法院向重庆铂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电话咨询,外墙水泥砂浆市场价约每平方米8-9元,外墙保温市场价为每平方米约13-l4元。作为专业性保温材料公司,欧林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不知道单独外墙水泥砂浆找平与完整外墙保温之间的较大市场差价;同理,作为承包方,冯东升亦应当对此之通常行情与市价有所了解。因此,再审判决认为双方仅约定了完整外墙保温的价格,未就单独外墙水泥砂浆找平约定价格,并无不当。冯东升的主张不能成立。再审判决认为,冯东升单独施工外墙水泥砂浆找平的工程量为9029.07平方米,占据了整个外墙工程的大部分面积,从通常情况推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该部分面积本来应当包含在完整施工外墙保温的预期范围之内。完整施工外墙保温的施工面积之减少,系重庆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三医大项目部事后调整所致,而非冯东升个人原因。因此,在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考虑到该大面积的工程量调整对冯东升预期的工程量及工程利润有一定影响,并结合二审法院向重庆铂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情况,即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工程当时的市场价为8-9元,再审法院通过适当提高单价,酌情将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工程的单价提高为每平方米1l元。合理调整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已经充分考虑了冯东升在订立合同当时的预期,通过适当提高单价合理调整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充分保护了冯东升作为实际施工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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