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江苏旭升石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

一、扬州八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扬州八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进行采样,检测 告表明:印刷车间南门外1米处非甲烷总烃指标为53.4 mg/m3,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2022年1月14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分析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是形成雾霾、光化学污染的成因之一。部分企业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导致VOCs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本案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进行了规范的采样检测,对超标行为予以严厉的查处。

二、江苏旭升石化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2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公司对该单位部分车间有组织废气排气筒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督监测,发现当日监测结果显示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值为15200mg/m3,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60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查处情况
2021年12月2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废气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1月2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2]03-10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5万元。

启示分析
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的行业,应当自觉守法、严格遵法,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提高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对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起到积极作用。

三、扬州市鸿铭鞋业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防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3日,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工段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经调查,该部分工段包含的刷胶、烘干工艺中使用的胶黏剂是山一树脂PU胶73S型。根据山一树脂PU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该PU胶聚氨酯树脂质量占比大于10%。依据《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使用该性质原料的粘结(涂胶)工艺应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该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2022年1月25日,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分析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自觉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习,落实环境保护新的政策要求,加强对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管控,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监审:王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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