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江苏这2件案例入选高检院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0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通 2017年7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以及“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工作情况。会上发布了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共26件。其中,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案例17件,“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案例9件。(?点击此处可阅读全文)

其中,由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的江苏省无锡市红宝特种染料油墨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

由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的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泰兴市政府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公益诉讼案

入选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典型案例(17件)

详情如下:

15.江苏省无锡市红宝特种染料油墨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损害 诉前和解 听证

【要 旨】

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在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前提下,通过听证的方式与侵权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侵权行为人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的,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红宝特种染料油墨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墨桶等危险废物。从证据分析,该公司并不能证明其2013年至2015年间产生的约15吨危险废物依法进行了处置,且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间,该公司将520余只废油墨桶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万某某,违反了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听证】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刑事案件中,发现红宝公司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墨桶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万某某进行处理,该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立案调查。

检察官办案组根据案件实际制定了详细的调查提纲,深入细致地展开调查。一是,通过调取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案的相关案件材料,发现红宝公司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间,有520余只废油墨桶未依法处置。二是,通过调取无锡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红宝公司近几年来危险废物处置的转移联单,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与处置量并不一致。三是,通过调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对红宝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情况,确定红宝公司非法处置520只废油墨桶的违法事实。四是,通过与红宝公司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责任人员谈话、调取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 告、2012年以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16年以来危险废物台帐等,发现红宝公司不能证明其2013至2015年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进行了处理。最后,委托江南大学等科研院所相关专家,对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确定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35.18万余元。无锡市检察院支出论证意见费2.7万元。

对于红宝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无锡市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红宝公司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赔礼道歉。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红宝公司表示,其愿意承担所有的侵权责任,希望能与检察机关进行和解。承办检察官办案组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制度,仍需要探索完善,诉前和解符合高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减少其诉累。根据该院制定出台的《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侵权行为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和解请求,检察机关可以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和解,但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决定进行公开听证。

无锡市检察院与红宝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红宝公司支付专家论证意见费用2.7万元,并拟将所有生态损害赔偿费用35.18万余元专项用于生态环境的异地修复,目前修复项目正在洽谈中。

【典型意义】

无锡市检察院运用诉前和解方式,解决公益保护问题,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积极的探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和解,仍有不同认识。和解的探索实践,要以公益得到完全充分保护为前提,同时要遵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防止检察权代替审判权。

诉前和解过程中引入公开听证,有助于和解的公开公平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与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保证诉前和解的公开公平公正,消解侵权行为人的疑虑,赢得各方的认可。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前,无锡市检察院通过听证程序充分听取侵权行为人、其他利益相关方等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成效良好。

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在和解程序中随意处分公益,无锡市检察院出台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不得就鉴定意见、评估 告或专家咨询意见中确定的损害赔偿、环境修复等费用数额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亦不得就法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且和解协议应当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了防止侵权人恶意和解或拒绝履行,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签订后,侵权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公告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和解协议提出异议,经检察机关审查异议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17.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泰兴市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两者衔接

【要 旨】

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领域公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一般应督促行政机关或公益组织先行主张赔偿或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要依法给予支持、主动做好衔接。

【基本案情】

自2013年起,江苏省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租赁泰兴市建筑材料三厂位于泰兴市滨江镇头圩村的江边空地修建暂存池,堆存污水处理产生的生化污泥。由于堆存污泥数量大、周期长、成分不明,对周边环境产生巨大隐患。2016年7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将此案件线索作为重点案件转地方整改。2016年8月16日,泰州市提交 告表示,已停止污泥堆场的使用,11月底前启动污泥的规范化处置,力争在两年内处置完毕。2018年6月,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暗访发现,该公司继续非法倾倒污泥1万多吨,致使污泥堆放量从2.3万吨增加到约4万吨。问题曝光后,泰兴市政府对倾倒的污泥进行应急处置。2018年6月29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污泥危险特性进行鉴别。认定暂存污泥中的1号池、2号池为一般固体废物,3号池为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危险特性,毒性物质为镍和钴。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情况】

2018年6月12日,泰州、泰兴两级检察机关联合派员实地查看案件现场。6月26日,泰州市检察院联合泰兴市环保局、泰兴市滨江开发区再次实地察看案件现场,并至宁兴机械有限公司南厂区污泥暂存库查看了污泥堆放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考虑到该案生态损害赔偿的紧迫性,2018年9月,泰州市检察院向泰州市委书面汇 了相关情况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向泰兴市政府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尽快查明污染责任主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泰州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当即决定由检察机关督促指导泰兴市政府开展相关磋商事宜。泰州市、泰兴市两级政府对检察建议充分理解和认可,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在检察机关全程支持配合下,泰兴市政府与相关责任主体达成先行赔偿2100万元的生态环境修复协议,同时要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尽快依法修复被污染的土壤。2019年4月19日,经过污泥预处理、污泥处置、清挖效果评估、清挖后场地调查,泰兴市长江边污泥暂存区已全部整改修复到位,处置修复费用达1.3亿余元,由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全额支付。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检察公益诉讼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机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在保护公益方面的弥补性和兜底性。面对公益受到损害,检察机关首先需要督促行政机关、公益组织等适格主体先行履职。本案中泰州市、泰兴市两级检察院主动争取党委支持、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督促泰兴市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衔接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最终促成泰兴市政府与相关责任主体达成生态环境修复协议,被污染的土壤得以依法规范修复,公益得到真正保护。本案无论是规模,还是成效,都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相衔接、共护公益的一个代表性案件。

附:26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

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典型案例

(17件)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例

1.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长江武惠堤段违法堆存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

2.云南省安宁市温泉地下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3.陕西省扶风县渭河沿线砂石企业违法占地破坏资源环境案

4.湖南省常德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等欠缴土地出让金公益诉讼案

5.浙江省诸暨市房地产、装修行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

6.河南省三门峡市违建塘坝危害高铁运营安全公益诉讼案

7.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追缴被骗医保金公益诉讼案

8.山西省寿阳县羊头崖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9.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诉临清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案

10.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不依法履职案

11.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栽麻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职案

12.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诉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全面履职案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1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诉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14.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霍某侵害凉山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15.江苏省无锡市红宝特种染料油墨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16.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诉原前江工业园固废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案例

17.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泰兴市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公益诉讼案

“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9件)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例

1.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校园周边“辣条”等“五毛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2.浙江省江山市保健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3.贵州省紫云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4.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城市二次供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农家乐餐饮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6.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农贸市场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7.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8.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等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9.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诉广州顺旺客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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