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缺位掩盖了污染者责任

污染导致人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案件,往往比财产受到污染损害的案件的诉讼更加困难。这是因为,如果法院判定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受到环境污染损害,地方政府的管理者有可能被问责。所以,这类案件在起诉时,往往会受到地方政府干扰,导致立案非常难。

该案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为污染受害者健康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法院审理时很难判断环境污染与人身健康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影响赔偿额度的确定。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司法鉴定制度,但是,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损害的鉴定并未纳入该司法鉴定制度,这使得身体健康受到污染危害的受害者,很难认定其遭受的损害程度。没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法院审理案件时,就无法考虑受害者智力、精神等方面的受损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尽快完善因污染导致人体健康受害的司法鉴定机制,让污染受害者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污染者也能够受到应有的处罚。

作为一名环境法学者,也是长期帮助污染受害者的代理律师,我希望法院能够更多地受理因污染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积累经验,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污染受害者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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