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如实记录 废回收情况并保存5年以上

在《通知》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执行疫苗储运和使用相关要求,冰箱冷藏室温度控制在2℃-8℃,冷冻室温度控制在-20℃以下,所有疫苗在2℃-8℃温度条件内运输。温度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备查。

温度异常疫苗怎么办?按照《通知》,疫苗储运单位对短暂温度异常的疫苗,可根据疫苗评估原则作出评价,决定疫苗能否继续使用,评估原则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并发布。

对于疫苗储运时,疫苗储运温度异常超过正常疫苗储运温度要求差值较大、累计时间较长、甚至外观形态发生改变等情况,应当由疫苗生产企业评估其质量及潜在影响。各接种单位在收到疫苗生产企业正式评估 告后,如确认对疫苗质量没有影响,可继续使用;如对疫苗质量产生影响的,不得使用,且按 废疫苗处理。

对过期 废疫苗,各区县疾控机构要定期统一登记回收本辖区内接种点过期 废疫苗,并向当地市场监管局 告过期疫苗的品种、批号、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同时抄送当地卫生健康委。当地市场监管局收到 告后,应对拟销毁的过期 废疫苗的品种、批号、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进行登记、核查。当地市场监管局核查无误后,通知区县疾控机构,再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环保部门资格认定的公司,在当地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的共同监督下集中销毁。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如实记录 废回收情况,并保存5年以上。

《通知》全文可在市卫生健康委官 查看,市民若有建议可以发邮箱cqswjwjkc@163.com,联系电话6770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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