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统计年 显示,2005年至2012年,中国环境信访量年均77万件,而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导致“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等现象大量出现在这些纠纷中。
新环保法实施后,首次将“破坏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并赋予合法合规环保组织以公益诉讼的权利,彰显了中央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心。我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已在福建南平中院公开审理,意义非凡。
业内人士也提醒,环境公益诉讼有威慑作用和启蒙意义,同时也面临诸多破题之困,严格的铁腕执法,仍是重中之重。
首先,民间环保组织专业能力有限。多数民间环保组织处在初创阶段,缺乏专职的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环境法律专家,收集环境污染证据的能力和应用环境法律诉讼的能力不足,难以从事对法律专业能力、技术能力要求都非常高的环保公益诉讼活动。
其次,诉讼成本高昂。环保公益诉讼很难得到相关部门支持,所有的污染数据、现场证据和检测专家都需要民间组织自己收集联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让草根环保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
再次,“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一些地方法院认为涉环保纠纷应由政府部门解决,若地方政府支持污染企业,则公益诉讼原告获取有关污染的数据将非常困难。在旷日持久的“拖”、“磨”之中,不少被迫放弃诉讼,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
不过,随着新环保法实施和公众环境意识觉醒,中国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时机成熟,相关领域亟待趁势破题。
其一,壮大环境污染评估、监测等社会支持力量。环境信息公开应成为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基本服务职能,列入重点污染企业名录的企业也须公开相关信息和数据。
其二,通过制度设计消除对诉讼成本过高的担忧。目前一些地方已建立起公益诉讼基金,可进一步通过立法形式加以明确,缩小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收益与诉讼成本的巨大反差。
其三,加大司法监督力度。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遭遇受理难、胜诉难、执行难,其重要原因是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须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司法监督力度。(文丨倪元锦 董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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