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保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规划《建议》)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特别强调要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保障,具体来说就是要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资源利用制度要追求“高效”,严守资源利用上线。在资源利用上线方面,不仅要考虑人类和当代的需要,也要考虑大自然和后人的需要,把握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度,不要突破自然资源承载能力。首先,要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是规划《建议》提出的明确要求。完整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利益分配和保护责任等重大问题,整体上构建以“权、利、责”为框架的制度体系。“有产者有恒心”,产权确权是产权制度的逻辑起点,必须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在确权登记后必须在利益分配中平等保护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产权权益,并且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保护责任。其次,要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产权所有者在利用资源的过程中往往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实现资源高效利用的目标,但这种“效益最大化”的市场行为在缺乏制度约束时往往容易“过度”,所以必须在使用制度中借助交易税、资源税和环境税等工具,阶段性增加资源利用的边际成本,抑制资源的“过度”利用,实现自然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的“高效”目标。最后,要创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开发利用制度。在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的法治化保护过程中,要不断推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使用制度的创新,推进自然资源产业管理和发展战略的创新,更新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价值理念,提升公众对资源高效利用的认识,在制度上兼顾人类需要和大自然需要,兼顾当代需要和后代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要强调“严明”,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强调“严明”,体现了我们在生态保护上“事必有功”的决心,也是用制度管权治吏、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一是发挥责任规制功能。要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治、威慑和教育功能,力求严格控制严重的生态环境犯罪;要充分发挥行政管控的专业性、灵活性和高效性,通过行政手段对一般生态环境破坏进行监管、处罚或补救;要充分发挥民事责任的补偿、惩罚和预防作用,充分发挥民事补偿金、惩罚赔偿金和履行修复责任等机制的作用。二是拓宽责任主体制度。要将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都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对生态环境保护负起主体责任,在这一重大问题上实行党政同责,并且在责任清单中实现党委决策责任和政府执行责任的全覆盖。三是严密责任追究制度。要构建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程序,规范追责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在生态环保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建立统一的责任追究协作机制,务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四是实行责任考评制度。要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纳入政绩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对负有严重生态环境破坏责任的党员干部要记录在案,严格追责,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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