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出台了《成都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被损害,领导干部们将如何被追责?
《细则》专门针对各区(市)县、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以及市、区(市)县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等,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后的责任追究细则。
此外,《细则》还提出,将对领导干部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坏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应追究相应责任。
过度开发造成严重后果
17种情形将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细则》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
《细则》专门列出清单,明确了将追究区(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责任的17种情形。
其中,落实相关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大熊描国家公国、自然保护区、城市绿地、林业、渔业、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将追究区(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线、城镇开发边界,盲目决策,导致环境容量、能源消耗总量、水资源消耗总量、土地开发强度等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追究区(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此外,主要领导成员未履职尽责,导致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因环境保护机构人力、物力、资金保障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不按规定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河长制”管理工作、水污染防治等执行不力,致使水环境质量下降的等等,都将追究区(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出现这些情形后不仅要追究区(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 还将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城市公共绿地被违规侵占
12种情形追究党政有关领导成员责任
区(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在什么情况下将被追责?
《细则》同样列出清单,明确了将对其追责的12种情形。
首先,若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审批、建设或者投产的,将追究区(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等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放任、隐瞒、包庇纵容的,也将追究区(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此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关停的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未关停的;因监管不力,导致城市公园、街旁绿地、重要道路绿化等城市公共绿地被违规侵占的;对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等等,都将追究区(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秸杆禁烧管理不力
将追究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根据《细则》,批准了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的,将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此外,对发现或者群众举 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隐瞒不 ,不按规定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不按规定 告、通 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 不按规定移送,或故意出具虚假材料的,都将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除此外,《细则》还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追责情形进行了细化。
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辖区内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或违法实施资源开发、生态破坏的行为,以及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隐睛不 的;对辖区内秸杆禁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渠垃圾污染防治等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环境纠纷调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对发现的或者群众举 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隐睛不 ,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情形,都将追究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调离或退休 依然要追责
《细则》提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根据《细则》,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 将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诚勉处理的, 半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 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细则》还提出,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坏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应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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