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2018年度环保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全市共依法实施环保行政处罚930起,罚款金额8005.3万元;办理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环境犯罪案11起、移送实施行政拘留案件16起、实施查封扣押案件143起、责令停产限产案件86起、按日计罚5起。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增强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现对全市环保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 、以示警戒。

一、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

2018年8月24日,根据群众举 ,执法人员对宿迁市剑桥塑胶有限公司擅自将产生的废旧塑料和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倾倒在宿城区龙河镇沈桥村朱王组的低洼路段上等情况进行核查。经查,情况属实。2018年8月中旬,韩某某让公司员工王某某对公司产生的废旧塑料和建筑材料等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因垃圾中转站不同意接收,王某某将上述废物运往宿城区龙河镇沈桥村朱王组低洼路段垫路。执法人员要求王某某将公司产生固体废物清理并运回厂内,并进行规范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宿迁市剑桥塑胶有限公司未采取防范处置措施、不规范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此类案件为数不多,但危害及影响较大,尤其是危险废物,如不按规定要求转移或处置超过3吨危废的,将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核与辐射管理规定

2018年4月26日,在泗洪县人民医院发现该院于2015年8月17日取得省环保厅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为苏环辐证〔01305〕号,有效期至2018年4月29日,许可使用1台直线加速器、1台数字减影机和10台Ⅲ类射线装置;但有6台射线装置与许可证不符,其中1台DSA搬迁至新机房,另外新增数字胃肠机、移动床边机、移动C型臂、钼靶机、DR,DSA已取得省环保厅环评批复,新增Ⅲ类射线装置已完成环评登记表 上备案,其中DSA及钼靶机于2018年1月开始使用,并产生违法所得3.2万元。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对泗洪县人民医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并处罚款3.5万元;同时责令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及重新申领相关手续。

因核与辐射污染看不见、摸不着,一旦产生污染将会对群众健康造成极大危害,所以,环境管理要确保万无一失。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采样口

2018年6月22日,对宿迁宏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年产罐头瓶3900万只项目于2007年建成,此后工业窑炉出现过两次损坏,2017年5月新建一座窑炉并投入使用,至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对宿迁宏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开展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行为,处22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国家就要求对(废水、废气)排放口进行规范化设置,目前,还有一些企业做不到位。此类处罚案件虽然不多,但暴露出一些企业环境管理存在一定问题,应予以重视。

四、商砼企业扬尘不规范控制案

2018年5月4日,对市区商砼企业扬尘整治情况开展检查,发现宿迁杰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于2012年底建成投产,2013年8月取得宿迁市环保局环评批复,生产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现场检查时大量石子、粗砂、细砂露天堆放于厂区空地,其中部分未进行苫盖。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

对宿迁杰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等行为,处2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据统计,在宿迁市2018年度环保行政处罚典型案例930起处罚案件中,此类案件有40起,占总处罚案件的比例为4.3%。

五、畜禽养殖粪污不规范处置案

2018年9月12日,对宿城区蔡集镇笠博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发现,该社养殖场冲洗鸡舍的废水经雨水管道排入村庄沟渠,同时发现该养殖场内有一根地下水管道正在对污水进行稀释。执法人员现场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显示,经地下水稀释后排放的废水COD浓度为261mg/L,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150mg/L的0.74倍。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社养殖场为江苏华石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淮安市)租用,江苏九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为苏华石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宿迁的子公司,该子公司与养殖户冯某签订养殖协议,冯某负责宿城区蔡集镇笠博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江苏九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不规范处置畜禽粪污)的行为,处10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六、拖延环保执法人员检查案

2018年4月28日晚22时许,泗洪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永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锅炉(是否燃煤)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门卫出示执法证件后,门卫与企业负责人电话联系,称电话没有人接听,又称企业有规定晚上没有企业负责人同意不许进入厂区,一直未予以开门。约十分钟后,执法人员拨打110,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经民警交涉,门卫才将企业大门打开,此时距执法人员到现场已过去近一个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依法对江苏永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阻挠执法的行为罚款6万元,该公司不服处罚于2018年6月5日向原市环保局申请复议,经核实会商审理,维持原处罚决定。

上述一系列案件反映出一些排污单位不能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该治理的污染不治理,该整改的问题不整改,该管理的问题不严管,对当地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各排污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认真抓好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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