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被告人康某从广东考察后,觉得高炉炼铜项目有利可图,遂向亲友筹资私设小高炉。2016年4月25日至5月6日,康某的小高炉在未办理证照的情况下共焚烧废弃电路板、电子产品、电线等291吨,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焚烧厂毁坏农田面积2.7亩,林地面积5.7亩,造成经济损失7650元。检察机关提请追究康某的刑事责任并支付补植费用7650元。
于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焚烧大量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弃电路板、电子电器产品、电线等,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康某在非法占有的林地上建炉,堆放或排泄废弃物,致使公益林地遭受毁坏和污染,由此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应予赔偿。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万元,向检察机关支付生态修复费7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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