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公开审理了泰兴市友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化工”)及徐某、黄某某、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印某某等31名被告人污染环境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友联化工”为解决生产单氰胺溶液时产生的废渣胀库问题,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徐某,综合办主任黄某某明知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等人无单氰胺工业废渣环保安全处置资格和能力,仍交其处置。2017年4月至7月,戴某某组织其他被告人,将废渣进行填埋,2017年12月,王某某交由刘某某组织其他被告人,将废渣进行填埋。根据公安机关侦办结果,公诉机关指控友联化工及相关31名被告人犯有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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