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同受委托的第三方,于2021年9月16日,对即墨烟青路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取样检测。根据第三方2021年9月29日出具的检测 告结果,发现即墨烟青路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此外部分加油机液阻、加油枪气液比、密闭性及油气处理装置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浓度超标。
即墨烟青路加油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于3月1日,依法对即墨烟青路加油站下达了青环即罚字〔202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据企查查企业信息 站显示,即墨烟青路加油站成立于2017年10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汽油、柴油(依据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桶装润滑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此事,即墨烟青路加油站的工作人员表示,此前使用了油气回收装置,但是由于使用的时间较长,已经不好用,因此导致该违法行为,目前该加油站已缴纳罚款,以后将注意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据悉,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同受委托的第三方,于2021年9月16日,对即墨烟青路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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