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日,张某驾车载着妻子和两个女儿一行四人前往莱州市郭家店镇返岭子村老村西,沿土路步行至“返流涧”(当地地名)位置时,两女儿留在该处,张某同妻子沿路继续上山抓土鳖,9时30分许两人下山后在“返流涧”沟壑内的板栗树下休息。期间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烟,并攀爬上西侧的一棵板栗树让女儿给其拍照,后将烟头放在板栗树的树杈上离开现场,导致树枝引燃后未燃尽的树皮和枯枝块脱落至地面,引燃地面草墩进而引发山林火灾。经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山林过火林地面积3590.6亩(约239公顷),烧毁赤松树木405921棵,蓄积量2456.1立方米。同时,火灾造成莱州市郭家店镇返岭子村、老草沟村、姬家村等43家农户共计6000余棵杨树、苹果树、板栗树等经济树木过火受损。火灾烧毁的林地所有权人为莱州市郭家店镇返岭子村委、郭家店镇老草沟村委、郭家店镇吴家村委、柞村镇盟格庄村委,上述村委均表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莱州市郭家店返岭子火烧迹地生态恢复规划》,本案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3590.6亩,全部为国家级公益林,需恢复造林3590.6亩,共需投资1974830元。
莱州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过失引发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达3590.6亩之多,给公私财产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构成失火罪。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传唤前其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因此不构成自首。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责令张某对本案中因山林火灾被毁坏的林地,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97483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交付,由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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