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山东吉路尔轮胎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龙阳镇)因环保问题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万元。
经查,2019年7月30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山东吉路尔轮胎有限公司脱模工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且无污染防治设施,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认为,山东吉路尔轮胎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10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9〕13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9〕76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陆万元(¥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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