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高价回收或代卖邮票、藏品等,大连这俩人被判刑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中山区出资成立了大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大连中某某品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重新在西岗区成立了大连某某一品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实际负责人的孙某某聘用被告人王某任该公司的主管、经理及店长,协助自己管理公司。公司自成立以来,在西岗区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以投资邮票、藏品、电子盘原始股、转投三得商城等方式,以公司高价回收或代卖、获得高额利润为诱饵,虚高投资价格,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后将公司关闭。经审计,自2015年4月19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骗取52名被害人的投资款金额合计为4395976元,利息(回款)金额合计868520元,差额3527456元;被告人王某任管理人员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合计为2675880元,利息(回款)金额合计492553.36元,差额2183326.64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公安机关共追缴赃款合计人民币23150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帮助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孙某某、王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孙某某、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退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王某依法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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