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细化了《办法》及补充通知有关规定,从合作机构管理、合作业务管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方面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覆盖完全、明确统一的互联 贷款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及程序;制定合作机构分级管理机制、持续评估机制以及风险预警机制;健全业务模式评审和质检测试机制,独立进行技术测试和业务测试;强化贷款资金支付和回收管理,对“预付金”性质贷款提出指导性要求;加强双向的信息传导确认,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金融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了解消费者意愿,并做好相应的存证和可回溯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息费管理、经营地域提出指导性要求;明确了过渡期安排。
在加强贷款资金支付和回收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资金支付和回收必须逐笔确认,单独管理,严禁在支付和回收流程中嵌入不具备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防止形成“资金池”。对于不能有效防控信贷资金和还款资金被挪用的合作业务,应立即停止合作,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业务,同时妥善处置存量业务风险。加强合作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强化支付账户监测和对账管理,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审慎开展带有“预付金”性质涉及远期交易的互联 贷款业务,原则上应根据交易完成进度,经借款人确认后逐期支付贷款资金。
对于跨地域经营,《通知》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和异地分支机构辖区开展互联 贷款业务。根据科学审慎原则、数据可获得性、现有技术手段等综合确定客户归属地认定标准,确保可追溯、可核查,不得简单根据客户自主填 认定。无实体经营 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重庆银保监局表示,制定《通知》是该局落实《办法》及补充通知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补齐辖内相关制度短板,促进辖内互联 贷款业务规范发展,增强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防范互联 贷款风险累积。下一步将继续强化对互联 贷款业务的监管,督促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审慎开展互联 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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