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疏忽导致污染物渗漏,事发后却指导工人通过私设管道将废水排入响水河,造成环境污。近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下称“大亚湾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废物的案件,依法判决惠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万元,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据悉,这是今年以来,大亚湾法院审理的第二起环境资源纠纷案件。
无环评许可,违规生产水性色浆
据了解,2016年10月,惠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租用了大亚湾西区一处厂房,租期为三年。2017年2月,因为厂房无产权规划等原因,在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主导下,公司开始投入生产水性色浆(系“国家涂料十三五规划”中第一倡导发展产品),从事涂料加工作业,但并未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也没有相应的污水处理配套设备。
因没有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刘某私设了一条排污管道,连接厂房附近的一条水沟,将生产过程中员工作业洗手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管道排入了外环境。
染料泄漏,排入响水河
如此运行近一年后,出事了。2017年10月,该公司一名工人在生产车间内作业,因为疏忽,没有提前做好检查,导致研磨过程中染料缸内的染料泄漏到地面上。
事发后,刘某及其姐夫即刻赶往现场,吩咐工人先用铲子将泄漏的染料收集回搅拌罐里,而自己和姐夫则用高压水枪冲洗剩下未能清除的染料,染料随着废水全部通过刘某此前私设的排污管道,直接排入响水河,对水体直接造成了污染。
执法人员到场后,立即对厂房内该处管道进行了封堵。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站鉴定,从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污口提取的样本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超标145倍,色度超标24999倍,铜超标855倍。
污染环境,老板获刑一年
今年7月,大亚湾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以及没有配套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被告人刘某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员,事发后没有正确指示员工进行环保洁净处理,造成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告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但案发后,被告单位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环保局处理水体污染,支付相关处置费用,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确有悔罪表现。
办案法官提醒,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惩治环境犯罪的力度,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更加有力的震慑。(陈骁鹏 邹坤鸿章婷 陈雅缎 周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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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吴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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