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永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罪的案件,该案被告人因将铜含量超标的碱液当作纯水排放,被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5月,正值夜班的被告人姜某贵在福建新某柔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上班期间,因工作需要使用一个新桶,就将一桶浸泡机器零配件后未经处理的800升碱液当作纯水,直接排放至车间的卫生间内,造成车间卫生间的化粪池等外环境污染。经永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车间化粪池铜含量为29.9mg/1,超出国家最高允许排放铜0.5mg/1的标准达58.8倍。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贵于6月2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贵所在公司负责采购设备将对上述污染物进行处置。
法院审理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贵将含有铜的碱液排放至卫生间化粪池外环境,造成铜含量超出国家标准58.8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姜某贵主动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告人姜某贵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贵委托亲属向永安市河长制办公室捐赠二万元用于生态环境恢复,属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永安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项认罪、悔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姜某贵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司法建议
保护环境早已被列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各地治理环境污染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2015年国家更出台了号称“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者直接追究刑责。
审结上述案件后,永安法院向被告人姜某贵的所在公司送达了一份《司法建议书》:
一、完善防污染设备设施,生产的废水废液设立专管连接至污水处理站处理。
二、加强化学液体管理,区分化学液体与废水废液的储存场所及设备。
三、进行防污染环保知识培训,落实环保人员职责,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机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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