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的通告
为维护良好的市容秩序,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突出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店外经营、占道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区道路、巷道、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区域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活动,各类商贩应进入市场或门店内规范经营。
二、临街商铺、门店应主动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维护好各自门店前的市容秩序,不得违规停车、损毁苗木、践踏草地,严禁乱扔垃圾。未经区住建部门或辖区镇政府同意,严禁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三、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请在规定时间自觉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部分处罚条款详见文后注释)。
四、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北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铁山港区创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北海市铁山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9日
注释:
1.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在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3.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开放式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跨门槛(窗)从事经营活动,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货物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临时摊点的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理垃圾、污渍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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