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一起猪场废水污染鱼塘案,赔额变少了责任却明晰了

导语

鱼塘大量死鱼与猪场排放废水有关,一审判决养殖公司赔偿232万余元。养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女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改判养殖公司赔偿186万余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女法官褚金丽办理的该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精品案件”。

38岁的褚金丽,是武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首批员额法官。2016年至2018年,她审结案件421件,调撤案件171件,案件质效位居全庭前列。

图为:褚金丽法官在法庭上

鱼塘大量死鱼与猪场排放废水有关一审判决养殖公司赔偿232万余元

某渔业公司自1998年开始承包A农业园管理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的某水域进行鱼类养殖。2003年,某养殖公司在鱼塘上游建了良种猪场。

2014年6月6日至10月11日,某渔业公司连续出现大量死鱼事件,损失惨重。2014年12月16日,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接受武汉市江夏区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的委托,出具了鱼类死亡原因鉴定 告,鉴定结论为“本次死鱼过程具有亚急性死鱼综合特征,是该水域长期受到以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有机污染物为特征的富营养化污染,导致水质恶化所致。根据水质监测结果,及周边污染源调查,导致该水域发生严重富营养化污染的原因是武汉某养殖公司原种猪场生产废水违规长期持续性排入所致。

2015年1月26日,武汉市渔业环境检测站对此次死鱼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

此后,某渔业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采信了评估结论,判决某养殖公司限期赔偿某渔业公司经济损失232万余元。

养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每年支付了水质调节费自认无责

养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 告,拟证明养殖公司养猪场排放的污水全部达标,养殖公司无责;鱼类死亡原因鉴定 告和损失评估 告不应当被采信;某渔业公司自身有过错等。

褚金丽法官分析,对环境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要排污行为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即便某养殖公司排污行为符合行政机关监测标准,亦不能免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二审审理期间,某养殖公司向法官反映,早在2007年,该水域水质就已呈现富营养化。每年均发生死鱼情况。此外,某养殖公司还拿出2009年1月5日与A农业园管理处签订的猪场废水消纳协议及消纳费支付凭证,每年向A农业园支付18万元“水质调节费”。按照协议约定,水质调节应由A农业园管理处负责。

褚金丽再次调查,发现A农业园管理处与某渔业公司之间亦有废水消纳协议。

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精品案二审女法官改判养殖公司赔偿186万余元

合议庭经审理,最终认为某渔业公司自行允许某养殖公司养猪场废水排入其养殖区域,并收取水质调节费,且在每年均有死鱼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仍未引起警觉,日常养殖过程也未进行水质监测,水质调节工作也相当有限,某渔业公司对死鱼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法院酌定某渔业公司自行承担评估损失中的20%责任。

2016年11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养殖公司限期赔偿某渔业公司经济损失186万余元。

2017年,褚金丽办理的该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精品案件,同年被评为湖北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优秀裁判文书。

她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2018年,褚金丽被授予武汉市三八红旗手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

撰稿:梁学东、王田甜

编审:陶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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