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走私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1.案情简介
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单位A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日本外商采购进口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经与程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后,在A公司无《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程某某采用借用《许可证》的方式向海关申 进口。经审查,被告单位A公司采取上述方式进口涉案固体废物49票,重量共计899.99吨。
2.一审判决
被告单位A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借用《许可证》的方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共计899余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联系外商确定采购事宜,由程某某通过借用他人《许可证》的方式申 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共计899余吨,被告单位A公司与被告人张某某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以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A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废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3.争议焦点
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应当构成的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4.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已入境的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而上诉人张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与他人共谋,采取借用其他单位《许可证》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判对张某某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律师评析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运载工具向我国境内任何地方倾卸固体废物的行为;堆放是指将境外的固体废物任意堆存在我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处置是指在中国境内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行焚烧和用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不再取回的活动。我国《刑法》第339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不同点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境外废物进境的海关的监管制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2)犯罪对象不同。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固体废物,还包括液态和气态废物,既包括禁止进口的废物,也包括限制进口的废物;而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固体废物,且是国家允许进口的,主要是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
(3)客观特征不同。走私废物罪的侧重点是逃避海关监管、运输进境;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侧重点是在我国境内非法处置。
(4)故意的内容不同。走私废物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运输进境的废物是国家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的仍逃避海关监管或采取欺骗的手段而取得批准运输进境的;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主观方面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违反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并有可能污染环境而为之。
(5)走私废物罪属于结果犯,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属于行为犯。
本案中,张某某主要目的是与他人共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其犯罪构成更符合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某及其上诉人提出的诉求是不恰当的,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的裁决是合理的。
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应当如何认定?
本律师团队认为,应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行为人非法处置的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这种情形只构成走私废物罪,因为行为人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入境,其行为构成了走私废物罪,行为人对废物的处置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置于非法处置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应属于走私废物罪的量刑情节,不再单独认定构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2)如果行为人进行走私就是为了把我国当作“垃圾处理场”,就是为了把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在我国境内非法倾倒、堆放、处置的,则说明其走私行为与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以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牵连犯论处,从一重处。
(3)行为人持有批文,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进口入境,该进口行为就是合法的,如果行为人将废物运输进境后违反国家规定处置的,则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