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称,2021年惠州市坚持铁腕治污、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年全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00多宗(其中按日连续处罚6宗、查封扣押9宗、限产停产14宗、移送拘留16宗),处罚金额共计8505万元,24宗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一:
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
修改在线监控设施量程参数 责任人被判刑
2020年9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擅自修改B线窑在线监控设施量程参数,致使在线监测数据在修改设定的量程下压缩5倍失真运行,属于篡改在线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0条,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1年11月,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案例二:
惠阳新圩:住宅楼设非法电镀加工点,涉案人被批准逮捕
2021年4月,根据群众举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执法人员到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某住宅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住宅楼3楼擅自设置一电镀加工点,现场摆放有电镀生产设备一批,洗手间地板已被严重腐蚀、破损。经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洗手间及化粪池总铬、镍、铜等重金属严重超标。
该电镀加工点未经合法审批,生产废水未经有效处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触犯《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我局惠阳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的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案例三:
博罗湖镇镇大丰村五金加工厂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 涉案人被批准逮捕
2021年7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执法人员到博罗县湖镇镇大丰村的五金制品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未经环评审批,未领取排污许可证,车间内设有加热槽2个、清洗槽7个,加热槽和清洗槽内有积水,废水排放至车间外水沟后流入积水坑。经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车间排放口锌、六价铬等污染物严重超标。
该厂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触犯《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我局博罗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涉案的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案例四:
惠城区新维斯洗涤部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罚金100万
2021年8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惠城区新维斯洗涤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正在运行的1号锅炉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1号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所测因子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严重超标。
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5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并处罚款100万元。
案例五:
博罗县泉蒙畜牧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罚金50万
2021年7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执法人员对博罗县泉蒙畜牧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畜牧场有养殖,废水处理设施有运作,法定废水排放口有少量的废水排放,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COD、总磷、BOD5等污染物超标。
该畜牧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的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案例六:
惠州市瑞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证排污 罚金20万
2021年7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市瑞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设施已全部安装完毕并已投入生产,但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七:
博罗县石湾镇信盛水泥制品厂
扬尘污染 罚金5万
2021年2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执法人员对博罗县石湾镇信盛水泥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南面原材料堆放场、东面制砖备料堆放场、东南面半成品堆放场分别堆放110吨炉渣、30吨半成品、25吨半成品,均未按规定设置不低于堆放场高度的围挡,粉尘外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该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八:
澳达树熊涂料(惠州)有限公司
涉危废混存 罚金10万
2021年9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澳达树熊涂料(惠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原料废空桶露天堆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79条、第81条的规定。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九:
美高精密部品(惠州)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罚金20万,责任人被行拘
2020年10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大亚湾分局执法人员到美高精密部品(惠州)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和印刷车间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机废气产生,注塑生产车间和印刷车间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规定,2021年1月,我局大亚湾分局对该公司下达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罚款20万元,并依法将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十:
惠州擎博五金制品公司
污染物严重超标损害生态环境,赔59.79万
2021年4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会同龙门公安机关到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展夜间联合检查,发现擎博五金制品公司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上产生的废水通过一条塑料软管连接到隔壁厕所,将淡绿色生产废水排放到厕所内。经采样检测,该废水铬、镍、锌、化学需氧量、氨氮、氮、磷等污染物严重超标。2021年5月,因涉嫌环境犯罪,该局龙门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公司涉嫌环境犯罪,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同时,针对该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2022年4月初,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组织涉案五金制品公司召开赔偿磋商会,提出59.79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张(含财产损失、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及律师费)。4月12日,该局与赔偿义务人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签订2日后赔偿义务人付清所有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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