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污水哪里来的?如何规范安全处理?最全指引来了!

据“深圳卫生监督”近日发布消息:疫情期间,医疗污水处理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医疗机构污水怎么处理?卫生监督部门在监督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污水的严格消毒和排放方面又有哪些要求呢?

什么是医疗污水呢?

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污水是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龙岗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医院污水排放口监督采样

什么是医疗机构污水的消毒?

根据《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3.4,消毒是指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明确污水处理应符合GB 18466要求,且该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由此可知,医疗污水的消毒是指医疗污水所含微生物的无害化的处理,不是医疗污水所含理化物的无害化处理。

医疗污水是怎么来的呢?

根据上述定义,医院医疗污水生产于医院的各个环节,包括在诊室的洗手水也归类为医疗污水,但医疗污水的主要生产还是在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是监督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污水的严格消毒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污水经消毒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龙岗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检查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

上文所说的污水处理系统,是市政污水处理系统还是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系统呢?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明确表明医疗机构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排入的是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

那是不是所有的医疗机构都要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呢?

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4.1.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及《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有条件的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设备运行正常,药品按时投放、定期进行监测,登记项目齐全,资料保存完整,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条件的或20张床位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检查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情况

设立污水处理系统的医疗机构需要达到什么排放标准,才能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呢?

医疗污水的消毒指标物包含哪些呢?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限值(日均值)》的25项指标中,致病微生物有4种,分别为:粪大肠杆菌、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限值(日均值)》的24项指标中,致病微生物有3种,分别为:粪大肠杆菌、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

如何得知致病微生物是否符合对应的排放标准呢?

通过监测。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监测频次如下:

? 粪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

?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

? 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6.1.3.3规定进行监测。

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的监测。

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对于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如果是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 2 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医疗污水常用的消毒技术有哪些呢?

医疗污水消毒的目的是杀灭污水中的各种致病微生物。

消毒工艺有氯消毒(如氯气、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氧化剂消毒(如臭氧、过氧乙酸)、辐射消毒(如紫外线、γ射线)。

常用消毒方法比较: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附录A

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污水处理,卫生监督工作要点有哪些?

1

医疗机构是否设置医疗污水管理部门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管理医疗污水,负责污水消毒处理的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如操作特种设备的,有无取得相应许可;

2

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检查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情况

3

医疗机构污水消毒设施、设备、消毒剂是否合法有效,按要求索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告、卫生许可批件等);

4

医疗机构是否定期对医疗机构污水进行消毒效果监测,监测的频次是否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

△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检查医疗机构污水消毒设施运行情况

5

医疗机构污水消毒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作是否正常,日处理能力与医疗机构污水的产生量是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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