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井盖”大民生守护“脚底下的安全”

近年来,“窨井吃人”现象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不小隐患。2020年3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并针对窨井盖治理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发“四号检察建议”。

近日,济南历下区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提前介入依法从快批捕一盗窃窨井盖犯罪嫌疑人。

# 案情回顾 #

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盗窃窨井盖不仅是简单的盗窃罪,还有可能构成其他更严重的犯罪。

《关于办理涉窨井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盗窃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与窨井盖相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十二、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依照以上解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盗窃井盖的行为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数罪并罚,历下区检察院依法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某批准逮捕。

自来水井、污水井、通信井、供热井……

布满了我们的城市,

一旦,

这些看似不起眼的井盖丢失或损坏,

很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每年,

我们都会看到掉进井口导致人重伤,

甚至失去生命的新闻。

▲河南郑州窨井“吃人”案

2015年4月13日,河南郑州6岁男孩在陇海高架桥施工地玩耍时,不幸坠入工地一无盖窨井内。经过消防、市政等多部门40多个小时的联合紧张搜救,男童在离事发地近15公里的王新庄污水处理厂被找到,但不幸溺亡。

▲河北隆化窨井“吃人”案

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县居民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被打捞上来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溺死。

▲杭州小区窨井“吃人”案

2018年12月4日晚,杭州观澜时代云邸小区内,一位怀孕已7个月的女子任某某不慎跌入窨井,丈夫朱某下井施救未果。当晚8时许,女子被救起并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必定会严惩偷窨井盖的人,生活中,大家也要注意出行安全,在路上行走,一定要避开窨井盖以及没有窨井盖的井口,避免发生“窨井吃人”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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