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排水
2.1漏设隔油处理设施
公共餐饮业厨房的含油废水,未经隔油处理,直接进入小区或城市排水管道。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1.3条第1款。
“4.1.3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放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公共饮食业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改进方法:厨房含油废水单独设置,并在室外合适位置设置隔油池。也可采用放置于室内的除油设备处理后排放。做法见国标图集04S301《建筑排水设备附件选用安装。
2.2医院不同功能房间的卫生器具共用一个存水弯
医疗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实验室等不在同一个房间内的卫生器具共用同一个存水弯。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2.7条。
“4.2.7 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病房、化验室、实验室等处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公用存水弯。”
改进措施:不同用途卫生器具单独设置存水弯,然后分别接入排水横支管。
2.3幼儿园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不符合要求
在进行幼儿园卫生器具给排水设计时,忽略了幼儿身高的特殊性,卫生器具边缘离地高度仍按成人标准设计。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3条。
“4.3.3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可按表4.3.3确定。”
2.4排水管穿越沉降缝
在进行排水管道设计时,排水管道穿越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烟道和风道。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3条第4款。
“4.3.3 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管道不得穿越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烟道和风道。”
2.5排水横管布置在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饪设备餐的上方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6条。(强制性条文)
“4.3.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改进措施:
1. 提醒建筑专业在进行建筑平面布置时把食堂、餐饮业厨房这些部位与顶部的其他用水房间错开布置;或上部采用同层排水。
2. 在食堂、餐饮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饪调备餐部位的正上方设硬质吊顶。吊顶内设坡并防水,吊顶低点采取排水措施。
3. 沿排水管排水方向设与排水管同坡集水托槽,在该托槽末端设置管道,引至排水沟或地漏。
2.6未说明排水管件要求
给水排水设计文件中未说明排水管件要求。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9条。
“4.3.9 室内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器具排水管与排水横管垂直连接,应采用90°斜三通
2. 排水管道的横管与立管连接,宜采用45°斜三通或45°斜四通和顺水三通和顺水四通。
3. 排水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或弯头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
4. 排水管应避免在轴线偏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宜用乙字管或两个45°弯头连接。
5. 支管接入干管,立管接入横干管时,宜在横干管管顶或两侧45°范围内接入。”
改进措施:对三通、四通、弯头等排水管道管件的使用要求在设计施工说明文件中表述清楚或将排水管件在设计图中注明。
2.7塑料排水管未设伸缩节或设置不合理
排水管道采用塑料管,但设计中未设伸缩节或虽设置伸缩节但设置不合理。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0条。
“4.3.10 塑料排水管道应根据其管道的伸缩量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宜设置在汇合配件处,伸缩节宜设置在汇合配件处。排水横管应设置专用伸缩节。”
2.8塑料排水管设置阻火装置
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未按穿越部位防火等级要求设置防火装置。如图2.8-1所示。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1条。
“4.3.11 建筑排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管径和设置条件,以及穿越部件防火等级要求设置阻火装置。”
改进措施如下:
1. 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110mm的明设排水立管和横管,在穿越楼层和防火墙或进入管井处应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等装置。
2. 位于竖井内的塑料排水管,当管道竖井面积大于1平方米时,每隔2~3层应设阻火圈或防火套管等阻火装置。
3. 改进措施见图2.8-2.
4. 做法详见国标图集05S301《建筑排水设备附件选用安装》和96S406《建筑排水用硬聚录乙烯(PVC-U)管道安装》。
2.9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够
仅设置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系统,其最低排水横管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够。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2条第1款。
“4.3.12 靠近排水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3.12的规定。”
表4.3.12 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 |
垂直距离(m) |
≤5 |
0.45 |
5~6 |
0.75 |
7~12 |
1.2 |
13~19 |
0.3 |
≥20 |
6.0 |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2.10排水支管与排水横干管连接位置不当
排水支管连接至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L)小于1.5m,见下图。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2条的第2款。
“4.3.12 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且不得小于1.5m。”
改进措施:
1. 如下图所示。
2. 当不能满足图2.10-2的要求时,最低排水横支管可单独排出至室外。
2.11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之间未设置水封
见图2.11-1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9条。(强制性条文)
“4.3.19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该井措施:
如图2.11-2、2.11-3。
2.12排水横管管径确定不合理
见图2.12-1~3.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4.15条。
“4.4.15 下列场所设置排水横管时,管径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低层排水管道与其楼层管道分开单独排出时,其排水横支管管径可按表4.4.11-4中立管工作高度≤2m的的数值确定。
2. 公共食堂内的污水采用管道排除时,其管径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但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3. 医院污物洗涤盆(池)和污水盆(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4. 小便槽或连接3个或3个以上的小便器,其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
5. 浴池的泄水管管径宜采用100mm。”
改进措施:按规范要求,见图2.12-4~6。
2.13室内铸铁排水管道未采用柔性接口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1条第1款。
“4.6.1排水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内部排水管道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关键或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改进措施:在设计施工说明中注明。做法详见国标图集04S409《建筑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安装》。
2.14未注明地漏水封深度要求
设计文件中未说明所采用地漏的水封深度。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5.9条(强制性条文)
“4.5.9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改进措施:在设计、施工说明和材料表中要注明,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详见国标图集04S301《建筑排水设备附件选用安装》。
2.15立管水平拐弯或有乙字弯时,其上部漏设检查口
建筑物排水系统当立管水平拐弯或有乙字管时,在其上部漏设检查口。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5.12条第1款。
“4.5.12在生活排水管道上,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检查口和清扫口:
1. 铸铁排水管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塑料排水立管宜每6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的最高层,应设置检查口,当立管水平拐弯或有乙字管时,在该层立管拐弯处和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2.16排水横管漏设清扫口或检查口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5.12条第2、3款。
“4.5.12在生活排水管道上,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检查口和清扫口;
2. 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铸铁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在连接4个及4个以上的大便器的塑料排水横管上宜设清扫口。
3. 在水流偏转角大于45°的排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注:可采用带清扫口的转角配件代替。
2.17高层民用建筑采用污水立管伸顶通气系统
见图2.17-1。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2条第2款。
“4.6.2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专用通气管:
2 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共用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改进措施见图2.17-2。
2.18该设而未设环形通气管
排水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连接的卫生器具数量在4个及4个以上;或排水横支管的长度虽然没有大于12m,但连接了6个及6个以上的大便器,对这样的排水管段末端未设置环形通气。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3条第1、2款。
“4.6.3 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2.19H管设置位置不当
工程设计中,受建筑平面位置的限制,常用H管件来代替结合通气管,但经常出现不注明H管件与通气管的连接点的位置,施工中造成它不在卫生器具边缘以上0.15m处的情况;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条通气立管时,H管件与通气管的连接点没有各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设置。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9条第5、6款。
“4.6.9 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5 当用H管件代替结合通气管时,H管与通气管的连接点应设在卫生器具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
6 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
2.20高出屋面的通气管高度不够
伸顶通气管高出屋面的高度H不够,北方地区常常忽略冬季最大积雪深度;上人屋面通气管高度没有高出屋面2m。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10条的第1、3款。
“4.6.10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设置风帽或 罩。
注: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m并根据防雷要求考虑防雷装置。
注:H>2m时,通气管应设水泥墩固定,以防刮风时管道摇摆,导致管道断裂或屋面漏水。”
2.21通气管口位置不当
当建筑物通气管口四周有门窗或建筑物掩口等挑出部分时,通气管口位置不合适。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10条第2、4款。
“4.6.10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4 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如屋檐檐口、阳台和雨篷等)的下面。”
2.22通气管汇合后未放大管径
两根及以上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管的管径未经计算放大。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16条。
“4.6.16 当两根或两根以上污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管段面积之和的0.25倍。”
2.23地下室采用重力排水
建筑物地下室采用重力排水,直接排至室外,未设置集水池及提升泵。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7.2条。
“4.7.2 建筑物地下室生活排水,应设置污水集水池和污水泵提升排至室外检查井。地下室地坪排水应设集水坑和提升装置。”
2.24生活污水集水池有效容积偏小,不设密封井盖和通气管
集水池有效容积不能保证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流量,虽然设置了集水池,其井盖不密封,或未设通气管。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7.8条的第1、4款。
“4.7.8 集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
4 集水池如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并设通气管系;室内有敞开的集水池时,应设置强制通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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